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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都退偵幾次?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59W)

一、刑事案件一般都退偵幾次?

刑事案件一般都退偵幾次?

1、刑事案件一般都退偵兩次。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3、補充偵查並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訴訟程式,它只適用於沒有完成原有偵查任務,部分事實、情節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因此,正確、及時進行補充偵查,對於公、檢、法三機關查清犯罪,防止和糾正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錯誤和疏漏,保證不枉不縱、不錯不漏,準確適用國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刑事一審期限是多久?

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於其它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刑事型別案件,在進行審查的時候,首先是需要一些公安機關對此進行嚴厲案偵查,也就是收集相關的證據,然後就是由檢察院來負責審查起訴。並且在審查這個過程當中,如果認為證據不足,事實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之下,是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