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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違令作戰消極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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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違令作戰消極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違令作戰消極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違令作戰消極罪的判刑標準通常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過,這種行為如果導致戰役遭受到重大損失,或者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量刑會超過5年有期徒刑,類似於犯罪嫌疑人在危急時刻消極作戰,並且還煽動其他人消極怠戰。

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鬥、戰役失利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執行重要作戰任務行動消極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作戰消極的,煽動、串通其他部隊和人員消極怠戰的,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違令作戰消極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人蔘戰秩序。我軍是我國人民政權的堅強柱石,每一名軍人都肩負著保衛祖國的神聖使命。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在和平時期違抗上級某項命令的,一般按軍紀處理,不構成本罪。作戰命令,是指上級關於作戰的命令、指示等。造成嚴重後果,是指沒有按照上級要求完成作戰任務;妨礙了作戰部隊之間的協同;因臨陣畏縮、作戰不力而貽誤戰機或造成人員嚴重傷亡、陣地失守、前線崩潰等。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與否的認定標準。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積極努力,創造條件爭取完成任務,但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達到預期目的,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能認定行為人有作戰消極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指揮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指揮人員是在部隊對作戰、訓練、施工、搶險、救災等活動及日常行政管理實施組織領導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在戰場上或戰鬥中已受領戰鬥任務、待命出擊的情況下,因畏懼戰鬥、貪生怕死,故意畏縮、作戰消極。

在戰時,國家利益是第一位的,對於一些具備特殊身份的人來說,比如說作戰的指揮人員、作戰的軍人等等,有一些特定的罪名,比如說違令作戰消極罪,如果是作戰人員違反命令消極作戰,並且導致了人員嚴重傷亡、陣地失守等嚴重後果的,會被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