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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令作戰消極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 閱讀(2.25W)

最高人民檢察院、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九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司法解釋

違令作戰消極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是指在作戰中故意違背、抗拒執行首長、上級的命令,面臨戰鬥任務而畏難怕險,怯戰怠戰,行動消極。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擾亂作戰部署或者貽誤戰機的;

(二)造成作戰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