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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一人過追訴時效還會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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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一人過追訴時效還會立案嗎?

一、共同犯罪中一人過追訴時效還會立案嗎

案件超過追訴時效的,是不再追訴刑事責任的,如果已經立案的,應該撤銷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一般共同犯罪怎麼認定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這裡有兩層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彼此聯絡,相互默契,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儘管所處的地位、具體的分工、參加的程度、甚至參與的時間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標,從而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案件都是有追訴時效的,一般是根據服刑的期限來進行確定,如果已過了追訴時效期,那麼就不會再追訴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在共同犯罪中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就只有一人,而其他犯罪人員同樣會承擔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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