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追訴時效中止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情形的。
應當決定中止審理,並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
5、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