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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減刑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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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減刑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說到減刑的時間,其實也就是實際進行減刑的時候具體的減刑幅度,一般來講要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話,那麼減刑的幅度相對就是要大一些的。同時在減刑之後,罪犯實際服刑的期限也是不能低於法律中規定的星期。那究竟我國對減刑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我國對減刑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罪犯被執行刑罰多少時間後才可以依法減刑;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第一次減刑與第二次減刑之間應相隔多少時間的規定。

1、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3、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五、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得少於十二年。

二、無期徒刑能不能減刑?

無期徒刑可以減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根據法律中的規定,一般罪犯在服刑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實際被減刑,而並不是說一開始減刑符合了條件的,就能馬上減刑。同時在減刑之後實際的服刑期限,我國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其中要求有期徒刑實際執行期限不低於原判刑期的一半,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低於十年,而死緩則要求不得低於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