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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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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的流程是怎樣的

我國對死刑一直採取的都是慎重的態度,在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依法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了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之後,還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才行。而關於死刑複核也有一定的流程要求,那到底死刑複核的流程是怎樣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死刑複核的流程是怎樣的

死刑複核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死刑複核後如何處理

死刑案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複核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的裁判。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重新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三、死刑複核程式的內容有哪些?

鑑於死刑複核程式的終極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死刑複核案件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式進行全面審查。複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一)審查、核實原審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事實。這一工作是核心的內容,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2、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犯罪情節、後果以及危害程度;

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5、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6、其它應當審查的情況。

(二)製作複核審理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過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況;

3、案件的偵破情況;

4、原審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

5、對事實和證據複核後的分析與認定;

6、合議庭評議一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

實踐中除非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否則的話都是需要上報經過核准之後,才能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同時,在執行死刑的過程中,還需要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場進行監督,對執行死刑後的工作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