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盜竊犯罪未遂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5W)

盜竊犯罪未遂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盜竊犯罪未遂立案標準是什麼

1、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2、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這是對犯罪未遂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總的原則性界定。這一原則性界定也同樣適用於盜竊未遂,即盜竊者實施盜竊時在客觀上“已經著手”,但又“未得逞”,是盜竊未遂。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

盜竊罪是比較常見的侵犯財產型犯罪,由於其犯罪本身不侵害人身安全故社會危害性相對較低。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狀態,相對於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較低的,所以對於盜竊罪的犯罪未遂案件,只有在特殊情況才給予刑事處罰,即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目標,其他情況是不予刑事處罰的。盜竊未遂的定罪與“數額”是密切相關的,只是“數額”不是實際竊取的數額,而是盜竊者主觀上追求的數額。

二、認定盜竊罪提供什麼證據

偷竊,即指行為人採用他人難以察覺的方式而趁人不備竊取他人財物。此種行為因為侵犯他人的財產權而為法律所規制,構成犯罪。

法律上規範認定盜竊罪具體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以及證實盜竊罪犯罪事實構成應當具備的證據要素和證據要求程度的規則和尺度。它對認定盜竊罪的證據從數量和質量方面提出要求,只有符合盜竊罪證據標準的案件才能定罪,是一種認定盜竊罪的最低證據標準。設計一類具體犯罪的證據標準應當兼顧兩個方面:其一,證據標準應當準確、全面、合法。其二,證據標準應當適合司法活動的工作特點和司法人員的思維規律,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方便司法工作人員使用。因而,制定盜竊罪的證據標準,應以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為主線,以刑事訴訟證據種類為表現形式。

實施了盜竊行為,沒有造成損害後果的,屬於盜竊犯罪未遂,盜竊是指行為人採取他人難以察覺的方式,趁人不備,竊取其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具體證據能夠證實盜竊罪犯罪事實,法律上對於盜竊罪的證據,從數量和質量方面提出了要求,只要符合盜竊罪證據標準的,都可以按照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