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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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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犯罪未遂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立案標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違法並應當由人民法院進行定罪量刑。對於未遂犯,當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是犯罪未遂也算犯罪的。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為未得逞的狀態。其特徵是: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分類有哪些?

1、未終了未遂和終了未遂

以犯罪實行行為是否已經實行終了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未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在犯罪實行行為實施終了之前,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繼續實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

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後,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刑法規定作為既遂要件的犯罪結果的犯罪停止形態。

就離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來看,實行終了未遂要比實行未了未遂離犯罪既遂較近,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為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並且這一行為實際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但由於其行為的性質,致使其行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

犯罪未遂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接受刑事處罰,如果不構成犯罪,但是行為違法的,就應當接受行政機關的治安管理處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一般就只有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罰款不得超過兩千元,行政拘留的時間是不得超過十五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