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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7W)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怎麼處理

拘役在刑事處罰當中是經常使用的,也是我國法定的刑罰主刑之一。現實中有大量的犯罪分子最後是被判處拘役的,那麼接下來該對這些犯罪分子怎麼處理了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拘役適用哪些犯罪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我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二、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怎麼處理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對某一罪犯是否適用拘役刑,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的客觀危害程度較輕,只需要處以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二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需要以短期關押,就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司法實踐中拘役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拘役與有期徒刑共處一個法定刑幅度,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凡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且無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為最輕刑罰直接適用。也可對於罪該處以有期徒刑,但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罪犯,作為從輕處罰的刑種予以適用。

2、當拘役與有期徒刑、管制同處於一個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該種罪法定最低刑時,拘役可直接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不足以判處有期徒刑,但判處管制又嫌輕,可以直接適用拘役。如果本應適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從重處罰或從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為從重或從輕量刑結果適用。

3、當有期徒刑作為法定最低刑時,如果犯罪分子本應判處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個月),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需要減輕處罰的,拘役可作為減輕量刑結果適用。

確定拘役刑刑期的長短,基本上應按確定有期徒刑刑期的方法進行。首先要根據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大小確定參考宣告刑,作為進一步量刑的基礎;其次,根據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可改造的難易程度,提出參考宣告刑,然後在參考宣告刑的基礎上進行修正,作為基礎宣告刑;最後,綜合考慮刑法規定的各種有關從輕、減輕、從重情節是否適用,對基礎宣告刑作進一步的調整,再確定正式判決的宣告刑。

從司法實踐中反映出,拘役作為短期自由刑存在許多弊端,如短期關押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容易產生交叉感染等。因此,在適用拘役時,如果能用其他較輕的刑罰來取代,就不要適用拘役,以降低拘役的關押率。裁量是可以採取兩種辦法加以限制:一是能處管制、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用判處拘役;二是必須判處拘役的,應首先考慮能否給予緩刑。只有在確實不能適用緩刑時,才能交付關押。

拘役是一種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一般是在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來講,其往往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並且在判刑之前要是先行羈押的話,則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站小編為您帶來拘役的相關文章,希望能夠幫助你解決實際中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