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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2W)
開庭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

一、開庭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

開庭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法院當中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開庭後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當中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法院不會主動退回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證據不足,會做出無罪判決。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第二百零五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3、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需退回補充偵查有明確的規定,這個退回補充偵查主要就是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來進行補充偵查,但是如果說案件已經到達了法院這個階段,人民法院是不會主動的退回到公安機關來進行補充偵查的。但是有可能會採取延期審理等相關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