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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登記制度中立案機構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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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登記制度中立案機構是哪裡?

一、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登記制度中立案機構是哪裡?

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機構為法院,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

第一類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第二類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第三類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追究侵害被害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但是卻不予追究的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15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15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法院對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必須根據立案的條件進行審查,主要查明有無明確的被告人。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能否交付法庭審判等。

二、公訴案件可以轉自訴案件嗎?

法律上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刑事公訴案件,亦稱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構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構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

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機構是法院,由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轉變為由受害者自己向法院起訴的案件,是就屬於公訴案件轉自訴,公訴案件轉為自訴案件,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幾種情況,轉為自訴案件之後可以進行調解,但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