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緩刑治安拘留一次撤銷可以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6W)

一、緩刑治安拘留一次撤銷可以嗎?

緩刑治安拘留一次撤銷可以嗎?

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受到行政處罰的,如果屬於情節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緩刑有可能會被撤銷,所以在緩刑期間內的犯罪分子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判處緩刑的條件

1、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物件只能侷限於罪行較輕的犯人。在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於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適用緩刑的物件,刑罰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規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雖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從寬情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備緩刑條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緩刑。

緩刑的禁止性條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適用緩刑,是因為累犯主觀惡性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會危害性較大。

2、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屬於累犯。這只是適用緩刑時必須遵守的物件條件,但它並不意味著所有被判處這種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宣告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必須是犯罪情節不很嚴重,主觀惡性不深,並且具有悔罪表現。

3、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宣告緩刑的推定條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宣告緩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標的宗旨,同時,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際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趨勢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認定罪犯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僅僅是一個可能性的預測。但是,這種可能性的預測不能主觀臆斷,應當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

民事主體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後,可能會被拘留,由於被拘留的民事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社會危害都不大,故而只要犯罪主體的表現比較好,可以申請緩刑或者是減刑,在提出申請後的一段時間內,司法機關會進行考察,故而民事主體必須注意自己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