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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幾年才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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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幾年才撤銷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撤銷治安拘留

安機關作出治安拘留決定後,五年未執行的是否可以撤銷,撤銷治安拘留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解釋。按照相關規定,被處罰人因故暫緩執行,待暫緩原因消失後應當收押執行。這屬於執法程式上的瑕庇。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五年後,再要求被處罰人執行,可以程式瑕庇來對抗。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且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