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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申訴程式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87K)
檢察院刑事申訴程式是什麼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應採取文書形式立案。至於申訴立案得具備什麼條件的問題,不應過於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在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對於終審判決是不能夠再進行上訴的,但是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存在錯誤的話,那麼是可以提起申訴的,一般是向法院或者是檢察院提起申訴,然後立案處理,再由法院或者是檢察院進行審查,最後出具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