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處罰:
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或者沒收財產。
四川省非法經營罪立案量刑標準(資訊服務)一、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刑期五年以下: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5倍以上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