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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走私廢物罪立案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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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走私廢物罪立案量刑標準

四川省走私廢物罪立案量刑標準(刑法152條2款)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嚴重”,立案追訴,刑期五年以下:

1.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1噸以上不滿5噸的;

2.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5噸以上不滿25噸的;

3.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20噸以上不滿100噸的;

4.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情節特別嚴重”,刑期五年以上:

1.走私數量超過前款規定的標準的;

2.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且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等情形的;

3.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造成環境嚴重汙染且後果特別嚴重的。

走私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構成犯罪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的標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