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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一審判決書什麼時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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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一審判決書什麼時間生效

大家可知,現在的盜竊行為並不像過去那樣採用一些比較原始的手段,盜竊犯罪趨於團伙作案,而且採用的手段有些都是比較智慧化的,盜竊的這種行為是時刻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財產和生命安全的,所以構成盜竊罪肯定是要被依法判刑的。不過,盜竊罪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超出了上訴期後正式生效。

一、盜竊罪一審判決書什麼時間生效?

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後,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

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後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後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後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於待定狀態。

案件經過二審後,如果二審裁定維護原判決,該二審裁定書為終審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該裁定生效之日,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即從待定狀態轉為生效狀態,此時一審判決生效。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盜竊罪量刑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三、哪些情形成立盜竊罪?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一)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這也就是說,盜竊罪一審判決書並不是在下達的那一刻就已經正式的生效了,因為期間還給予了當事人十天的上訴期的,如果並未提起上訴那就需要按照一審判決書當中的判決內容去執行了。但是對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決和民事賠償之間並不能相互抵消,所以當事人有的時候還得在刑事審判程式終結了以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