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5歲攜帶凶器搶奪定什麼罪?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奪罪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行為人實施了公然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趁本人不備,奪取財物或者當著被害人的面,在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公然地非法將他人的財物佔為己有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構成搶奪罪是以沒有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的方法為前提的。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的方法,奪取他人的財物,就應按搶劫罪定罪處罰。
3.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或者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犯罪。至於具體的標準,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裁量。
三、入室搶劫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包括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當場使用暴力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