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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8W)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境外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從未停止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近年來他們又利用我國改革開放之機,與境內組織或者個人相勾結,提供非法資助,更加頻繁活動,企圖滲透、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而一些境內組織或個人,明知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的資助也予以接受。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以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為目的,為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背叛國家、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國家犯罪活動提供資助的行為。這裡的“資助”,是指為給實施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境內組織或個人提供物資、資金等。給予資助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郵寄、捎帶、直接擔保等。還包括一些間接資助的形式,如通過第三人提供,給以高額回扣等。總之資助所提供的是有形的物質性的資助,被資助的物件必須是實施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等行為的境內組織和個人,不包括實施上述行為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這些行為損害了國家的國體、政體和國家的根本利益,危害到了國家安全,是一種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對這些行為的資助也無疑有很大的危害性。本罪為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資助叛國、分裂國家、武裝叛亂、暴亂、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活動的行為,則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要件既可以是境內的機構、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本罪的資助物件即被資助人,只能是境內的實施上述幾種犯罪行為的機構、組織或個人。關於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含義,請參見對第一百零六條的解釋。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但仍給予以資助。如果不知境內組織或個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給予資助,不構成本罪。資助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如出於哥們義氣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有特定的資助物件,僅限於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因此,如果資助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如資助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等,不能構成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但並非不構成犯罪,而是構成上述犯罪的共犯,即幫助犯,應當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作為共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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