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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基站裝置判幾年的法律條文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19W)

一、偽基站裝置判幾年的法律條文是什麼

偽基站裝置判幾年的法律條文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擅自設定、使用“偽基站”的,侵犯了國家對無線電的管理秩序

在中國境內設定、使用無線電(臺)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裝置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的費無線電裝置,都必須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批。“偽基站”的設定,未經管理部門批准,其使用也未遵守國家對無線電的管理規定,侵犯了國家對無線電的管理秩序。

倘若在無線電監測部門查實,並經無線電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後,仍然繼續使用“偽基站”,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我國《刑法》第288條規定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定罪處罰,應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利用“偽基站”非法經營的,侵犯國家市場管理秩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法國家規定,擅自設定、適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288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於,我國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的業務,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開展。因此,對不法分子設定、使用“偽基站”非法經營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的,擾亂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應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或者非法經營罪擇一重罪處罰。

未經許可就偽造基站是一種違法行為,不能獲得國家的經營許可證,就是在破壞市場的正常交易,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未經許可偽造基站的,一旦被警方抓獲了,那麼就可以對當事人進行拘留和罰金,以此來保障公民的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