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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和公安口供不一樣該如何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5W)

一、檢察院和公安口供不一樣該如何處理?

檢察院和公安口供不一樣該如何處理?

如果在公安局和在檢察院的口供不一樣,一般來說檢察院會根據自己錄的口供來進行起訴,公安機關的口供就不再作為證據提交。如果檢察院把兩份口供都提交的話,就會造成“翻供”,兩份口供都成了沒有效力的證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進行訊問後錄了口供的,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的,是可以訊問嫌疑人錄口供的。

很多的人如果選擇去法院起訴的話,那麼相關的公安局和檢察院都是需要提供口供的。雖然說口供不是定案的唯一證據,但是這也是比較重要的。如果說公安局和檢察院錄的口供不一樣,一般情況下也是會優先選取檢察院的口供,這個時候可能就不太需要公安局的口供了。因為並不能夠把兩種不一樣的口供上傳,不然的話也會導致翻供,這樣也是非常不好的。所以說人們應該注意這方面的情況,也應該瞭解這方面的事情。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口供能作為定罪依據嗎?

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如果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的話,這個時候法庭應當做出無罪的判決。

不光是隻有口供沒有其他的證據不能定罪,在其實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一個證據都會受到孤證不能定罪原則的限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綜上所述,口供作為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的口頭陳述,對於案件的判決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口供存在差異,通常情況下判案以檢察機關錄製的口供為準,並且作為法定有效的口供,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