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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決定退偵是否通知家屬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17W)

一、檢察院決定退偵是否通知家屬

檢察院決定退偵是否通知家屬

檢察院決定退偵不用通知家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偵和補充偵查的區別有哪些

退回偵查和補充偵查之間的區別為退回偵查指的是檢察院退回案件到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而補充偵查指的是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相關補充。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

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式。

退回偵查是指通過法定程式,讓公安機關進行補充調查案件證據。如果檢察院已經作出了允以批捕的決定的話,那麼是不可以再退回案件偵查的。同時進行退回偵查也有次數限制,超過了兩次就不能再要求補充偵查了。

所以說,檢察院決定退偵是不需要通知家屬的。公安機關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時,檢察院在對案件審查的過程當中,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案件的相關證據,並說明證據的來源。如果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來源不合法,可要求退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