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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判緩刑當庭釋放可以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07K)

一、開庭判緩刑當庭釋放可以嗎?

開庭判緩刑當庭釋放可以嗎

開庭判緩刑是不能當庭釋放的,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緩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嫌疑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對嫌疑人作出暫緩執行刑罰的處罰措施。而緩刑期間也屬於是考驗期。

如果嫌疑人在著期間內沒有違法行為的話。期滿後,就不用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這期間有違法行為,那麼就將對嫌疑人立即收監執行。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也就是說法院作出判決後,要等10天判決生效,才開始計算緩刑考驗期。

《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的考察機關的主體是公安機關,而由被宣佈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特別提示:緩刑考驗期不是刑期,因此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刑考驗期。

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犯罪嫌疑人若是被判處緩刑,相當於是司法機關需要一個考察期來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會社會依舊存在著危害,故此即使是在開庭審理時被判處緩刑,也是不會被立即就無罪釋放的,並且若是在緩刑期間變現不好,是需要執行原來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