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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處理刑事自訴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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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處理刑事自訴案件的?

一、人民法院如何處理刑事自訴案件的?

法院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在庭外自行和解,並且允許被害人撤訴和被告人反訴。如還有爭議,法院將依法判決。另外,自訴案件有其法定的追訴時效,超過追訴時效的,被害人將喪失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權利。具體時效規定因罪名不同而有所區別,必要時還是要由專業律師來指導,這樣才會完全瞭解自己在訴訟程式中可以得到的權利。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二、刑事自訴案件可以撤案嗎?

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撤回起訴。但如果是公訴案件就不能了,只有檢察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的規定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等。比如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的,已過時效的等。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構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於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只能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如果是屬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話,自己可以到人民檢察院進行撤回的,如果是公訴案件的話,則需要人民檢察院自行判斷能否進行撤案,自訴案件可以不經過檢察院直接進行起訴。

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之後可以先進行調解再組織開庭,會告知雙方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刑事案件分為兩種,一種是刑事自訴案件,另一種是刑事公訴案件,對刑事自訴案件來說,雙方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請撤案,但公訴案件是不能撤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