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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立案不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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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立案不了怎麼辦?

一、詐騙罪立案不了怎麼辦?

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找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檢察院是對公安機關有立案監督權力的,詐騙案件,如果已經達到了立案標準,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應當向當地檢察院反映情況,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檢察院會通知公安局立案。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1)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以上”,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個人實施《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之一,詐騙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①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②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無論是何種型別的詐騙罪,只要是涉及到公民的個人財產損害的,就會對行為人予以處罰,只不過在一般情況下,詐騙的數額沒有達到法定的立案標準的時候,行為人只會被予以治安處罰,在達到了犯罪的標準時,公安機關才會對行為人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