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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審理程式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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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審理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審理程式是怎麼樣的

1、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繁雜,一般的一審刑事案件需要在3至6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審理並結案;各階段需要用的情形有:

1、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時間為7天: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檢察院公訴的案件,法院在接受到相關的檔案後需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立案要求,但是這個過程不計入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內;

2、法院在受理案件並立案後,一審法院一般審理的期限為2個月,民事案件為3個月,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至3個月,但是特殊的刑事案件經過最高院批准可以再進行延長,畢竟不是所有案件的審理情形都是一致的,每個案件複雜程度都有所不同,所以一般的一審刑事案件需要在3至6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審理並結案。

3、在一審案件中可能還存在著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況:精神病鑑定;因特殊的情況可能需要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補充偵查,案件可能存在新的證據影響定罪量刑,這種情況需要徵得合議庭的同意;通知新證人到庭,需要重新取證,或者是鑑定的結果不可採信,需要重新進行鑑定,以上情況雖然發生在訴訟過程當中,但是因為時間不可控,且也是不可避免的情況,故法律予以規定此期限不需計入審理期限之中;

4、刑事案件二審:發生的情況可以是檢察院的上訴、或者是嫌疑人的上訴,但是被害人不能上訴,他只能找檢察院幫他維護權利。相關的當事人和檢察院需要在收到判決書或者是裁定書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上訴,上訴狀可以提交給原審法院,也可以提交給上一級法院,但是一定要記住要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上訴,否則沒有上訴權。二審法院在收到相關的材料後,需要在2個月內進行審理並結案,如果遇到其他特殊的情況也同一審的情況一樣。二審法院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中可以包含人民陪審員,而一審法院在某些情況可以只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5、刑事案件的再審:除了一審和二審兩種比較常見或者說是常規額審理情形,還可能存在特殊的審理程式,也就是再審。

綜合上在所說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審理,必須要先做庭審準備,再者就是依法的調查,以及依法的審理,只要證據齊全就可以給予判決,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判決的結果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