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怎麼量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造成救災、搶險、防汛和災害預警等重大公共資訊無法釋出,因此貽誤排除險情或者疏導群眾,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引起嚴重社會恐慌、社會秩序混亂的;
(二)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臺中直接關係節目播出的設施無法使用,訊號無法播出的;
(三)造成省級以上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三小時以上,地市(設區的市)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十二小時以上,縣級廣播電視傳輸網內的設施無法使用四十八小時以上,訊號無法傳輸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的取保條件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由此可見,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量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的,司法實踐中,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或公用電信設施,可能會造成的後果是無法預知的,比如有可能會造成重大搶險救災資訊無法及時公佈,所以量刑時也要考慮到造成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