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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詐騙罪之後還用還錢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3W)
被判詐騙罪之後還用還錢嗎?

一、被判詐騙罪之後還用還錢嗎?

詐騙罪判刑後是需要還錢的。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後,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並不能代表民事責任。除非原告主動不要了,否則債務仍然存在,但《刑法》規定中並沒有要求還款。

《刑法》第266條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除了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時應當並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沒有判令償還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內容。

還款的情況只是在判決前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不還款會使法官量刑偏重,在判決後可能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二、詐騙金額超過多少可以立案?

詐騙金額達到3000元,會被判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不一樣的,按照當地標準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相關法律法規,詐騙公私財物價值達到3000元的,符合詐騙罪的刑罰最低金額限制。價值達到3000元至一萬元以上,屬於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數額較大。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在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之後,如果該行為人實施的詐騙行為所涉及到的犯罪數額達到了法定的立案標準,那麼公安機關就會對該行為人立案偵查,並且在人民法院對其定罪量刑之後,行為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還需要返還其詐騙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