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敲詐勒索罪有沒有主體限制?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27W)

一、敲詐勒索罪有沒有主體限制?

敲詐勒索罪有沒有主體限制?

敲詐勒索罪沒有主體限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按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須符合3個條件: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按《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因此,敲詐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時,依法才構成犯罪。在行為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較大數額錢財的行為後,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具備,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在行為人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了敲詐勒索他人較大數額錢財的行為後,犯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具備,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財物,就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存在敲詐勒索行為的話,那麼首先是需要符合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才能夠對此按照敲詐勒索罪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這主要指的就是敲詐勒索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而且敲詐勒索罪的主體是屬於一般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