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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國家資金的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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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套取國家資金的主體是誰?

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以上這些機關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務活動的人員,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幹部和公務員。它不包括從事勞務性的人員,如國家機關中的門衛、炊事員、清潔工等勤雜人員和部隊的戰士。

(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公司之間參股聯營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國有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國有企業是指國有公司以外的財產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工業、農業、交通業、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第三產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的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事業單位,即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人民團體是指國家倡導而成立的有利於三個文明建設的群眾組織,如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等組織。

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這些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經營、管理或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它不包括臨時工等編外人員。在實踐中,常遇到承包人在承包合同期內利用承包職務的便利,挪用承包國有公司、企業範圍內的資金,此情況,承包人能否成為挪用公款罪主體:

1、職責性承包的承包人,可成為挪用公款罪主體。所謂職責性承包,是指承包人以經營管理經驗、技術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在承包期內享有經管財產、人才使用、資金使用(對公務使用)等自主權,按規定上繳利潤,並獲得報酬的承包。其承包的承包人實際是國有公司、企業中主管和經管國家財物的人員,故可成為挪用公款犯罪主體。

2、風險性承包的承包人,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犯罪主體。風險性承包,是指承包人以財產作為風險抵押擔保,除按合同規定上繳一定的承包費或管理費外,享有經營的各種權能,執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一旦虧損到期交不出應付資金或財物,則以擔保物作為抵押的承包。其承包,儘管國有公司、企業交給承包人的資金或財物的國有性質不變,但在合同期內允許承包人享有和支配這些公款公物的使用權,挪用這些公款公物,不成為挪用公款犯罪主體。

(三)國家機關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受委派人員不論委派前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不影響其主體資格。在少數非國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家機關和國有事業單位為行使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能,有時會委派人員到其中從事公務。其委派在多數情況下,是用於含有國有資產的混合股份制公司、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這是因國家機關或國有公司、企業為了對所參與的國有資產行使管理權,而專門在這些企業中委派代表管理國有資產。

由此可見,在含有國有資產的混合股份制公司、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國家機關或者國有公司、企業委派的工作人員,可成為挪用公款犯罪主體,無可非議。

(四)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套取國家資金犯罪的主體主要包含了國家機關單位中的公務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從國家機關,單位事業單位等委派到非國家事業單位的公務人員和依法從事的公務人員。套取國家資金是屬於非常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一種行為。

所以通常套取國家資金的主體都是公職人員,但並不是所有的主體都是公職人員,在一些國企或者是在一些事業單位帶有公益性的組織團體中的領導人也可能成為套取國家資金的主體。因為這些人是領導,所以可以接觸到財務,所以就有可能成為貪汙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