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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有哪些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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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有哪些機關負責
第一,監獄。《監獄法》第二條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第二,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指導的社群矯正機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第三,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四,公安機關的派出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各級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 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第二百六十一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