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指定辯護條件有哪些?
1、刑事案件指定辯護條件包括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且屬於以下情形之一:
(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2、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辯護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檢察院、或者是自訴人向法院提出刑事訴訟請求之後,若是法院發現案件的被告沒有委託辯護人,可能為被告指定辯護人。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對於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被告,只要發現沒有委託辯護人,法院就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