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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招搖撞騙罪既遂如何裁判?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5W)

一、法院對招搖撞騙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招搖撞騙罪既遂如何裁判?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若招搖撞騙他人財物還可能涉嫌觸犯詐騙罪,此時需要從一重罪論處。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區分招搖撞騙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1、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佔有。

三、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只要有冒充軍人進行坑蒙拐騙的話,一般都會立案的,意思就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話沒有數額上的限制,本罪屬於行為犯。而且,正常情況下軍人是絕對不會以軍隊的名義要求民眾或其他公司匯款的。

1、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軍人名義,進行炫耀,實施欺騙活動。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偽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謂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錢、財物等物質利益,也包括榮譽待遇、異性的愛等非物質利益。若行為人謀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為人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軍人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軍人的等,不構成本罪。

招搖撞騙其實就是指犯罪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他人實施欺騙的行為,此時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只要是行為人通過招搖撞騙的行為取得了一定數額的財物,該行為人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