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戰時臨陣脫逃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85W)
戰時臨陣脫逃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戰時臨陣脫逃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戰時臨陣脫逃罪有三個量刑檔次:

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軍人的職責是保衛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了履行這一職責必須要堅守自己的崗位,尤其是在戰鬥中更是不能擅離職守,寧可犧牲自己,也要顧全大局。在戰場上或者是在臨戰或者戰鬥狀態下,擅自脫離崗位逃避戰鬥的行為,主要是由於行為人畏懼戰鬥、貪生怕死而逃避戰鬥。

對於這種行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必要的懲罰,以嚴肅紀律,保證軍隊的戰鬥力。對於率部臨陣脫逃的、指揮人員或者負有重要職責的人員臨陣脫逃的、策動他人臨陣脫逃的、在關鍵時刻臨陣脫逃的、臨陣脫逃給戰鬥、戰役造成了重大損失的等嚴重情況,應當比一般的臨陣脫逃的犯罪處以更重的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戰時臨陣脫逃罪與逃離部隊罪的區別是什麼?

認定戰時臨陣脫逃罪時,關鍵要注意其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兩罪的主要區別為:

(1)主體不盡相同。

前者是軍人,後者是服兵役人員。

(2)主觀目的不同。

戰時臨陣脫逃罪的主觀目的是逃避履行戰場職責,而逃離部隊罪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逃避服兵役。

(3)犯罪的時間不同。

戰時臨陣脫逃罪發生在戰時或戰鬥狀態下,而逃離部隊罪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平時。

軍人的職責就是保衛國家和人民的合法利益,以及所以必須要堅守自己的崗位,尤其是在戰爭年代,千萬不能存在臨陣脫逃這種情況,而一旦存在這種情況,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424條當中所規定的犯罪行為,一般情況下,對此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