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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54K)
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是什麼

一、受理案件

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般情況下應當到案發地公安派出所或刑偵部門,情況緊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機關或撥打“110”報警;受理案件的單位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製作筆錄,作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同時向報案人出具回執。

二、立案

受理的案件經審查符合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且屬於我局管轄的,予以立案。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標準的,不予立案。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辦案單位應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有違法事實,不符合立案標準的,由我局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三、偵查

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嚴格依法採用各種偵查措施和手段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並予以審查、核實。

四、破案

經過偵查,對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的案件可以破案。

五、偵查終結

經過偵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定罪準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結案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六、贓物處理

在案件偵破中,我局將積極追贓,儘量挽回受害群眾的經濟損失。查獲的贓物(贓款)有明確失主的經估價鑑定後,及時返還原主;經工作追繳的用於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款物,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返還失主。應當返還的贓款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程式暫扣存入財政專戶,再經審批後從財政專戶返還失主。

對於刑事案件的相關程式是首先進行偵查處理,然後進行拘留,以及預審,確認有犯罪事實的執行逮捕之後再進行偵查案件案證據鏈充足以後,在由檢察院向法院進行起訴,最後再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