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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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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近年來,交通肇事罪呈現一個高發的狀態,由於其往往會帶來比較嚴重的損害,法律當中對交通肇事罪規定的處罰標準也是比較重的。同時,不得不說各地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又細化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下面,由本站小編帶一起來看看北京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即: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情形的,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具有“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上列六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又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 (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達6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死亡人數及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又逃逸”情形的,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具有“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 (一)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上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具有“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死亡人數及重傷人數均達到該檔次量刑標準的,以死亡人數確定量刑起點,重傷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6)具有“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達60萬元”情形的,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在七年六個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非因逃逸緻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3)致人重傷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通常情況下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如果有嚴重的犯罪情節,如逃逸或逃逸後導致了受害人死亡的,那麼對肇事者的處罰就會比較重。同時,還要承擔一個民事賠償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