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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犯罪未遂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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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貪汙犯罪未遂如量刑

貪汙犯罪未遂如何量刑

犯貪汙罪的量刑應當根據貪汙的數額、案件具體情節來確定,貪汙罪未遂的,可以參照既遂犯罪的標準,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383條

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一)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著手不是犯罪行為的起點,而是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起點。著手標誌著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實行行為,而且著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著手標誌著預備階段已經結束,但著手不是預備階段的終點,因為許多犯罪在預備行為實施終了後,由於某種原因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的意志並沒有改變與放棄;之所以沒有發生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並非由於行為人放棄犯意,而是某種原因使得行為人追求的結果沒有發生;這種原因違背了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個特徵使得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徵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