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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6W)

過失致人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嗎?

過失致人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嗎?

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向故意殺人行為轉化的問題

1、行為人過失致人重傷,客觀上被害人已經達到無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於行為人誤認為只造成了重傷,為逃避罪責而逃之夭夭,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基於過失行為而負有緊急搶救的義務,如果及時進行搶救,雖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為人的行為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行為人故意逃避搶救義務,主觀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行為人主觀心態和客觀行為均發生了由過失致人死亡罪向間接故意殺人罪的轉化,應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已經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其自己只認為被害人受了重傷並因怕被害人事後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實施殺害已經死亡的被害人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物件認識錯誤,不影響其後面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構成,應對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區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應注重:

第一,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二者雖然都是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為人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並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並未發生錯誤,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和主觀上認為,由於他的出身能力、技術、經驗利及些外部條件,實施行為時,他人死亡的結果可以避免,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在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雖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他人死亡結果的態度是有明顯差別的。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對於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持有反對態度,而是聽之任之。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這結果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這種結果發生,即排斥、反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過失致人死亡往往是因為不小心,或者是無意中導致他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罪和間接殺人罪都是不一樣的,因為後兩者在主觀意願上希望受害者死亡,而前者並不是,只是無意中導致對方死亡,結果是無法預料的,這一點和前面兩者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