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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銷售假藥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5W)

一、銷售假藥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2021年銷售假藥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刑期規定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綜上所述,銷售假藥犯罪對社會和人們身體危害性大,除了刑法中有相關條款,最高法也出臺司法解釋,對立案標準及犯罪情節認定做出明確規定,對於銷售假藥導致人員傷殘或者重傷的,應當視為情節十分嚴重,這樣量刑基本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