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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盜竊前科入罪 | 是否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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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盜竊前科入罪,是否累犯

我們知道,累犯是在有前罪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限內有犯某種後罪,累犯不得緩刑和假釋,人身危險性比較大。那麼,如果行為人有盜竊前科的,再入罪的,是否構成累犯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一、累犯的分類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

關於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累犯的認定方法

1、一般累犯條件:

(1)罪種,都是故意罪;

(2)刑種,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時間前提,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期滿以後,5年以內;

(4)年齡條件:犯罪時年滿18歲,主刑執行完畢。

不包含過失犯罪和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

“刑罰執行完畢”,從期滿“釋放之日”起、*假釋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5年以內。

所以,盜竊罪的,屬於一般累犯。如果行為人的犯罪是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之內再故意犯罪的,被判處有期以上徒刑的,會構成累犯。如果行為人前罪未滿十八歲,或者不是故意犯罪,或者是在五年以後再犯罪的,不構成累犯。

2、特殊累犯: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動犯罪;

(3)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責任:應當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可適用特別死緩。

三、累犯有三種法律後果:

(1)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2)根據《刑法》條74條的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3)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對於累犯不得假釋。

所以,對於有盜竊前科的,如果是在五年之內,再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且前罪是在年滿十八週歲以後,會構成累犯。對於累犯,不得緩刑和假釋。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