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合議庭迴避制度是什麼
迴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員與其經辦的案件或者案件的當事人有某種特殊的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因而不得參加處理這個案件的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們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這些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類似規定。
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本院院長決定;
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二、合議庭的組成有怎樣的原則
1.在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時候,基層的人民法院應當是要有三個審判員,或者是一個審判員,加上兩個人民陪審員,三個人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對案件的審理。
不過,在有些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還可以簡單一點,直接由審判員一個人來審判案件。
在我國高階人民法院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案件的時候,需要有三個到七個人。
由他們組成合議庭進行對案件的審判。
2.在此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一樣有著相同的權利。
不管是基層人民法院還是高階人民法院,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都是單數,這樣才有利於案件的判處。
3.一般遵循的原則:
少數服從多數。
我們應當按照大多數人的意見來做出決定。
但是也要把那些少數人的意願寫在筆錄中。
最後這些筆錄還要由這些少數人簽上自己的名字。
4.組成合議庭,它的意義也就是貫徹民主原則。
如果在案件的學習過程中,只聽取一個人的意見,或者是幾個人的意見,那麼這就極有可能形成錯案。
但由很多個人一起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共同的審理,才會對案件進行更加充分的討論。
對案件的審理才會更加的合情合理。
案件審理後要進入合議庭階段,由合議庭作出最後的判決,為了案件審理的結果公平公正,如果案件的經辦人與案件的當事人存在特殊的關係,那麼案件的經辦人就要回避不能參加案件的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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