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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屍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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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侮辱屍體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盜竊屍體罪,是指祕密竊取屍體,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下之行為。侮辱屍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風尚。主體是已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上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屍體而故意進行侵害。可能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侮辱屍體案

浙 江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07)浙刑三複字第51號

被告人董某,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浙江省平陽縣人,農民。因犯故意傷害罪於1998年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又因犯盜竊罪於1999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2年3月刑滿釋放。因本案於2006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現押浙江省金華市看守所。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盜竊罪、侮辱屍體罪,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紹桂、林金蓮、張克平、吳琴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金中刑一初字第4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侮辱屍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判令董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紹桂、林金蓮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二十六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克平、吳琴英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二十六萬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原審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已生效。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對被告人董某的死刑判決報請本院複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複核。現已複核終結。

經複核查明:

2006年3月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董某竄至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施家山花果山,爬窗進入江詩春家,先在二樓客廳翻找財物未果,遂到一樓尋得一塊磨刀石後潛入二樓正在熟睡的江詩春、楊梅的臥室行竊。期間,董某自覺被發現,便持磨刀石連砸楊梅的頭部數下,又猛擊被驚醒的江詩春,後從二樓陽臺跳樓逃離。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楊梅的傷勢構成重傷甲級,被害人江詩春的傷勢構成輕微傷甲級。

同年3月11日凌晨,董某竄至浙江省金華市西關街道上塢村上塢街,爬窗進入上塢街53號202室行竊,因未找到財物,又從202室爬窗進入隔壁203室。董某進入203室後即被睡在床上的被害人何瑞寅發現,董遂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切割何的頸部,致何頸部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此時同睡一床的何之女友張某某驚醒,董某採用掐頸等暴力手段將張姦淫,後又用尖刀切割張的頸部,亦致張頸部血管破裂、大出血而死亡。之後,董某用毛筆蘸血在房內牆上書寫“殺人者!恨社人”,又點火燒張的陰毛並把一支毛筆插入張的陰道,從現場搜得人民幣300餘元後逃離。

同年3月29日凌晨,董某竄至福建省福鼎市山前街彩虹新區,攀爬越窗進入該區A8幢1號王紹桂家,先至三樓王紹桂的臥室從王的褲袋中竊得人民幣300餘元。又潛入王的女兒王某某的臥室行竊,因王某某驚醒,董即將王某某掐昏,接著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割開王的衣褲欲行姦淫,見王某某甦醒,董某又扼王的頸部致王機械性窒息而死亡。隨後董某進行姦屍,還用尖刀切割王的頸部並點火燒其陰毛,後逃離現場。

同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董某在金華市秋濱街道秋高村對貴州省籍女青年冉某容吹口哨,遭冉的叱責而懷恨在心,尾隨至冉在秋高村東12幢6號的暫住處樓下,然後躲藏在旁邊一在建樓房伺機作案。當日深夜,董某從在建樓房找來一架木梯,爬木梯越窗進入冉住的304室,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切割已入睡的冉某容頸部,致其大出血而死亡。此時同睡一床的冉某容的姐姐冉某敏驚醒,董某強行姦淫冉某敏後,將冉某敏雙手反綁,又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切割其頸部,亦致其大出血而死亡。爾後,董某竊得手機一隻,並用一支“菌必淨”藥膏插在冉某容的陰道後逃離現場。

同年5月25日晚,董某竄至江西省上饒縣旭日鎮旭日村,翻越圍牆進入村民熊某某家院內,又攀爬樓房的落水管越窗進入室內。董某潛入二樓臥室時被熊某某發現,即採用掐頸、打耳光、用匕首割開衣服等手段,強行對熊進行了姦淫。接著,董某在現場翻找財物,熊某某叫董離去,董聽後惱怒,即用雙手掐熊的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又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切割熊的頸部。之後董某拿熊的汽車鑰匙到院內開啟汽車門,從車內搜得人民幣1000餘元,逃離現場。

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間,董某還採用攀爬越窗等手段,分別潛入浙江省金華市上浮橋翠秀路225號付立文家中、江西省資溪縣鶴城鎮沙苑村方樟攸家中、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象鼻鎮方水村張桂芳家中,竊得人民幣3800餘元及共計價值人民幣4800元的手機四隻。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江詩春、楊梅、付立文、方樟攸、張桂芳等人的陳述,江宗狗、胡瑩、袁海港、劉博、王紹桂、林金蓮、姚鴛鴦、王懷味、張國忠、方竹連、歐榮芳、冉茂學、婁樹容、鄧東琴、賴建忠、鄭小金、汪小美、廖興財、唐益群、彭大興、龔林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董某辨認部分作案現場的筆錄,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記錄、法醫學屍體、活體和DNA檢驗報告、手印鑑定書,價格鑑定結論書,及提取在案的凶器磨刀石、匕首等證據證實。董某亦供認不諱,所供與上述證據反映的情況相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採用扼頸、刀割頸部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董某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入戶搶劫,並致多人傷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董某還在故意殺人、搶劫過程中強行姦淫多名婦女,採用野蠻的手段侮辱多名被害人的屍體,還祕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之財物,其行為還分別構成強姦罪、侮辱屍體罪和盜竊罪,均應一併懲處。董某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其又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同意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金中刑一初字第42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以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侮辱屍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審 判 長 樑旭東

代理審判員 劉啟和

代理審判員 黃 寒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鍾曉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