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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後能成立犯罪中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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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後能成立犯罪中止嗎?

犯罪既遂後能成立犯罪中止嗎?

犯罪既遂後不能構成犯罪中止,而且只要做到“自動放棄犯罪”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中任意一項,即可構成犯罪中止,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和既遂與否並不必然相關。縱使從犯罪形態來說已構成既遂,但只要能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依法就應認定為中止,認為既遂後不存在中止的說法並無法定依據。

1、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時間條件:中止行為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或實行階段,既遂之前。

(2)主觀條件: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放棄了自認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動機在所不問。

(3)客觀條件:在實行行為終了前,行為人自動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在實行行為終了後、不採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時,行為人親自積極採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結果的發生。

2、犯罪中止的法律效果

行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區別其造成損害的不同程度和狀態,分別給予其輕刑的量刑待遇:

(1)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2)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5、目的不同: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既遂就代表著犯罪的結果已經產生,從而也構成了犯罪的行為,因而在既遂之後是不會存在有其它任何的形態,在處罰的上面也會按法律所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所以,對於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