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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怎麼規定

無罪辯護 閱讀(5.14K)
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怎麼規定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作出了上述規定,但是關於正當防衛未出臺正式的司法解釋。那麼在實踐中如何認定把握正當防衛的標準呢?我認為正當防衛應當具備防衛起因、意圖、物件、時間、限度五個條件。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1.在財產性犯罪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2.預先安裝防衛裝置的問題。安裝防衛裝置時並無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效果發生時則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一般認為是正當防衛。但如果預先安裝的防衛裝置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如架設電網等“防盜”致人死亡的,無論被電擊死者是否是不法侵害人,通常都要認定為犯罪。
3.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