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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被告遲到就沒有辯護權利嗎?

無罪辯護 閱讀(1.18W)

一、開庭被告遲到就沒有辯護權利嗎?

開庭被告遲到就沒有辯護權利嗎?

遲到不會剝奪辯護權利,但是會受到一定的處罰。法院開庭的時候可以遲到,需要區分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以河南省為例:

根據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庭審遲到現象應規範處理》相關規定: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準時到庭,應區分以下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傳票確定的時間未到達指定審判地點,但遲到未超過30分鐘.

合議庭應當要求原告如實向法庭陳述遲到原因,如不屬於正當理由,應當予以訓誡後,准許其進入審判區並在當事人席就座。

2、原告未按傳票所載的時間到達指定審判地點,超過 30分鐘未出庭。

合議庭作如下宣告:“(說明原告未出庭情況)本院將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關情況,如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本院將延期審理,另行確定開庭日期。如無正當理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本案將按原告撤訴處理。具體結果另行通知。”以上宣告記入筆錄。

3、被告超過開庭時間 30分鐘未到庭的,如合議庭認為不影響案件審理的可缺席審理;如認為可能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可延期審理。

庭審終結前被告到庭的,合議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後,要求其向法庭陳述遲到的原因,合議庭依據理由是否正當和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准予其參加庭審,但對於其未準時出庭的行為應予以訓誡。

允許被告參加庭審,對於已經完畢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除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復。如繼續進行缺席審理,可准予被告旁聽。

4、對於各方當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時間到庭的,合議庭應當延期30分鐘開庭,由書記員將情況記錄在案。在延期的時間內如有一方當事人到庭的,合議庭即應宣佈開庭,按照前款第1—3項處理。

當事人的辯護權利貫穿於訴訟的各個階段,是當事人享有的人身權利,不至於因為遲到就喪失了辯護的權利,無論是偵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還是執行階段都是擁有辯護權的,如果經濟不好的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