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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商業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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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識商業受賄罪

商業賄賂罪雖然不是中國經濟的特色,但近年來公佈的統計資料表明,中國已成為商業賄賂罪的重災區,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商業受賄罪呢?本站小編整理了下列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我們《刑法修正案(六)》關於商業受賄罪的規定為依據,對商業受賄罪適用中所存在的幾個主要爭議問題進行闡釋剖析,以期能讓大家更好的認識商業受賄罪,實現刑事立法在司法實踐中的準確適用。

由《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的規定可知無論是公司、企業還是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只要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商業賄賂行為都有構成商業受賄罪的可能。

關於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

顯然,這一問題的解決,關鍵在於其他單位的界定,而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對此則是歧見紛紜,莫衷一是。筆者以為,雖然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63條擴大了商業受賄罪的主體範圍,但從其依然保留商業受賄罪身份犯的立法模式以及將其他單位”與公司、企業”並列加以規定的立法技術不難看出,這裡的其他單位,至少應當具備以下基本特徵:

(1)形式合法性。即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法定主管部門的依法審批而設立。至於設立的目的是否合法即實質合法性是否具備,僅對單位犯罪中的犯罪主體單位的認定有意義,對於商業受賄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認定,則不生任何影響。

(2)組織性。即其他單位”作為一種與公司、企業相併列的社會組織,不僅應由相當數量的基本固定的工作人員組成,而且應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

(3)有一定的經費和財產。這是單位開展社會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物質保證。至於單位經費或者財產的具體來源如何,只要不是全部來自國家財政撥款或者國有資產,在所不問。

(4)有一定的獨立性。完全沒有獨立性的社會組織不能稱之為刑法中的單位,而作為刑法中的單位,也無須是享有完全獨立決策權的組織,否則,即是混淆了單位與法人之間的區別界限。

所以,刑法中的單位應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即在一定的範圍內,能夠以自己組織的名義獨立地進行社會活動,並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的個體經營戶是否屬於單位

有學者在肯定單位不受所有制性質限制的同時,認為個體經濟也可以成為刑法中的單位。筆者認為,雖然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請三個幫手,但在現實生活中,個體工商戶和農村個體經營戶在生產經營中的一切事項,均由個體經營者自行決定,既沒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更沒有組織性可言,自不能以刑法上的單位視之。無論是個體工商戶、農村個體經營戶本人,還是其所請的幫工、學徒,均不能成為商業受賄罪的主體。

總之,正確認識商業受賄罪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認識商業受賄罪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本站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