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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07W)

受賄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要件是每一個犯罪都具有的,根據構成要件內容的不同,可以將各種相似犯罪區分開來。所以構成要件對犯罪認定來說是比較重要的。那麼大家知道受賄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介紹。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物件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著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屬於商品範疇。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採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採購權,滿足行賄人的願望,而收受財物。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係,二是私人關係,三是職務關係。至於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係,與本人職務無關。對於單純利用親友關係,為請託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己的職務為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絡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係的場合。

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為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1)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受賄賂更為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為行賄人謀取利益。

傳統觀點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但事實上並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則不成立受賄罪。同時認為,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已經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酌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才能構成受賄罪。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據此,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客觀上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不要求實際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我們將這種觀點稱為舊客觀說。

舊客觀說存在許多問題,如與受賄罪的本質不相符合,與認定受賄既遂的標準不相符合,與罪刑相適應原則不相符合,於是有人提出,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是客觀要件,而是主觀要件(主觀要件說)。但這種觀點對刑法規定進行了扭曲解釋,也容易不當地縮小受賄罪的處罰範圍。因此,我們認為,為他人謀取利益仍然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其內容是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之前或者之後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在客觀上形成了以權換利的約定,同時使人們產生以下認識: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可以收買的,只要給予財物,就可以使國家工作人員為自己謀取各種利益。這本身就使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受到了侵犯。

這樣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許諾本身是一種行為,故符合刑法將其規定為客觀要件的表述;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種許諾,不要求有謀取利益的實際行為與結果;為他人謀取利益只是一種許諾,故只要收受了財物就是受賄既遂,而不是待實際上為他人謀取利益之後才是既遂。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許諾本身是一種行為。許諾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當他人主動行賄並提出為其謀取利益的要求後,國家工作人員雖沒明確答覆辦理,但只要不予拒絕,就應當認為是一種暗示的許諾。許諾既可以直接對行賄人許諾,也可以通過第三者對行賄人許諾。許諾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虛假許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職權或者職務條件,在他人有求於自己的職務行為時,並不打算為他人謀取利益,卻又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虛假承諾構成受賄罪是有條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收受財物後作虛假承諾;其二,許諾的內容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有關聯;其二,因為許諾而在客觀上形成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約定。

受賄行為所索取、收受的是財物,該財物稱為賄賂。賄賂的本質在於,它是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有關的、作為不正當報酬的利益。賄賂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具有關聯性,職務是國家工作人員基於其地位應當作為公務處理的一切事務,其範圍由法律、法令或職務的內容決定。職務行為既可能是作為,也可能是不作為。賄賂與職務行為的關聯性,是指因為行為人具有某種職務,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賄賂,他人才向其提供賄賂。不僅如此,賄賂還是作為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的利益,它與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對價關係。即賄賂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不正當報酬不要求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本身是不正當的,而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職務行為時不應當索取或者收受利益卻索取、收受了這種利益。賄賂還必須是一種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利益。

本法將賄賂的內容限定為財物,財物是指具有價值的可以管理的有體物、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能夠轉移佔有的有體物與無體物,屬於財物自不待言,但財產性利益也應包括在內。因為財產性利益可以通過金錢估價,而且許多財產性利益的價值超出了一般物品的經濟價值,沒有理由將財產性利益排除在財物之外。受賄罪是以權換利的骯髒交易,將能夠轉移佔有與使用的財產性利益解釋為財物,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本質。至於非財產性利益,則不屬於財物。雖然從受賄罪的實質以及國外的刑法立法與司法實踐上看,賄賂可能包括非物質性利益,但中國一貫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這就決定了要將受賄的認定控制在適當的範圍內。將非財產性利益視為賄賂,則擴大了受賄罪的處罰範圍。因此,在目前還不適宜將非財產性利益作為賄賂。

根據199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本條第2款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的規定。這種發生在經濟往來活動中的受賄,理論界稱之為經濟受賄。本款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和命令中關於在經濟往來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種名義的手續費的規定。前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後者如國務院辦公廳1986年6月5日發出的《關於嚴禁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其主要內容包括:在經濟交往、商品交易中,如果需要給買方優惠,可以採取明示方式給對方價格折扣,不能採取回扣或者各種名義的手續費的方式,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

所謂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的形式。所謂明示和入帳,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營收入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所謂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物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

在經濟交往中,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手續費,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除回扣以外,違反國家規定支付給有關公務人員的各種名義的錢或物,如佣金、資訊費、顧問費、勞務費、辛苦費、好處費。根據這些規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種名義的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受賄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後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並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在實踐中,行為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斷。如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徵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為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於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受賄罪構成要件的相關內容有點多,但講解的比較全面、深刻,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點幫助。小編在此提醒各位,不管是哪種犯罪都是有四個構成要件的,只是在內容上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