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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受賄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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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受賄罪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中規定的罪名其實都是有具體行為的,只不過有些罪名的具體行為比較多,而有些則比較多。對於受賄罪這種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的犯罪,在判斷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也要考慮到具體的情形。那判斷受賄罪的情形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判斷受賄罪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358條、第388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受賄行為方式大致有五種情形:

索賄,即主動受賄。

收受賄賂,即被動受賄。

產業受賄,即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斡旋受賄,或稱居間受賄、間接受賄,即《刑法》第388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所謂的事後受賄,即在職在崗期間為請託人謀利,雙方約定在離退休後收受財物的,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00]21號)所作的規定。

其中,索賄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點不同於《刑法》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中的索賄;而收受賄賂構成犯罪必須同時具備收受他人財物和他人謀取利益兩方面的內容。

當然,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即所謂的“貪贓不枉法”,也包括不正當的、非法的利益,即“貪贓又枉法”。但至於是否實際上已經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甚至有無具體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實際行為,在所不同,原則上行為人收受賄賂之際,只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如承諾,就可構成受賄罪。

二、受賄罪能夠適用緩刑嗎?

1、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2、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專案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3、對下列受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2)不予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3)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

(4)犯有數個職務犯罪依法實行並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5)曾因職務違紀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分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7)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的;

(8)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情節或者濫用職權情節惡劣的;

(9)其他不應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包括索賄、收受賄賂、產業受賄、斡旋受賄以及事後受賄,針對不同的受賄行為,在實際認定的時候其實需要注意的地方不一樣。當然構成受賄罪,如果同時滿足條件的話,那也是有可能被判緩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