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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什麼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2.04W)

單位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什麼

每個罪名其實都是有相應的主觀方面要求的,而要是在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時候,發現其實行為人主觀上面並不符合此罪的要求,則也是不能認定構成犯罪的。那這個單位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什麼呢?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單位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什麼

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

二、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單位受賄罪由於實施主體的特殊性,在實踐中查獲的案件很少,但是社會危害性卻很大。單位非法向內部職工收取各種集資、攤派費用。國有單位如學校、企業等利用其壟斷地位亂收費等行為,都可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司法機關對單位受賄罪的認定標準過於嚴苛,對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的犯罪成立數額做了相差懸殊的界定,違背法益侵害這一犯罪本質,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相信大家在看完了上文之後,應該已經清楚單位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了吧,從這點上來看,如果國有單位在受賄的時候屬於過失,則此時就不能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在對此罪進行認定的時候,必然要考慮到實際的數額才行,一般要求受賄數額達到10萬元才行。